為進一步規范摩托車、電動車路面通行秩序,提升摩托車、電動車駕駛人安全文明意識,有效遏制摩托車、電動車交通事故多發態勢。近期,湖口縣公安局交管大隊在轄區內持續開展摩托車、電動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。
行動中,各執勤中隊針對摩托車、電動車交通違法行為特點,在桃源路、教育路、國省道、農村集鎮等重點路段,采取機動巡控和定點執勤相結合的方式,嚴查無牌無證、不戴頭盔、超員、不按信號燈行駛、逆向行駛、酒駕醉駕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。同時,執勤民警通過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式,做好摩電交通安全警示教育,提醒駕駛人正確佩戴安全頭盔,積極營造摩電整治宣傳教育濃厚的氛圍。??

不掛牌照就上路行駛,駕駛人無非就是心存僥幸、逃避責任。脫離于監管之外,他們逆行、闖紅燈、超速、超員、隨意橫穿加塞、酒駕醉駕、甚至肇事逃逸,逃避法律責任。這些交通違法行為,極易引發交通事故,給自己和他人帶來危害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五條規定,機動車未懸掛號牌上道路行駛的,處200元的罰款,駕駛證記9分。
根據《江西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》第二十三條規定,非機動車未懸掛號牌上道路行駛的,處30元的罰款。

摩托車、電動車俗稱“肉包鐵”,在行駛過程中,因平衡系數較低、駕乘人員身體無遮擋,一旦發生交通事故,車輛容易側翻,駕乘人員如果未戴頭盔,將極易造成傷亡。安全頭盔是保護駕乘人員頭部的一種有效防護工具,在發生交通事故時,可以減輕頭部傷害,有效避免危及生命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一條規定,機動車行駛時,駕駛人、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,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。
根據《九江市臨時通行標志電動車管理辦法》第十八條規定,臨時通行標志二輪電動車及非閉合式車廂臨時通行標志三輪、四輪電動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。駕駛人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或乘坐人員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,責令改正,處警告或20元至200元的罰款,駕駛證記2分。

普通兩輪摩托車,包括駕駛員在內只能載兩人,嚴禁超員。摩托車、電動車超員行駛,會出現制動不良、車身失衡等現象。一旦發生交通事故,將會加大事故損害后果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五十五條規定,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: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,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。
根據《江西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》第十七條規定,電動自行車限載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。
根據《九江市臨時通行標志電動車管理辦法》第十八條規定,駕駛臨時通行標志兩輪電動車可以搭載一名乘車人。

為了圖方便,有部分摩托車、電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淡薄,不顧自身安全,在車道內隨意橫穿、隨意掉頭轉彎,極易發生交通事故,給自己帶來傷害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七條規定,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;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,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四十四條規定,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。

行車文明、停車規范,不僅是一座城市文明的體現,也是所有交通參與者應當主動遵循的原則。部分摩托車、電動車駕駛人為了圖一時的方便,將車輛隨意停放、違法停放,這不僅占用路面資源,還影響了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三條、《江西省實施<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>辦法》第八十六條規定,機動車在設置了禁止或者臨時停放和告示牌的重點路段、時段停車,不按告示牌的要求駛離,妨礙其他車輛、行人通行的,處150元的罰款。行人、乘車人、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,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;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,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。
下一步,湖口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將以“三個一律”為抓手,持續加大對摩托車、電動車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,壓降交通事故,全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風險隱患,守牢交通安全防線。?
來源:湖口縣公安局 供稿:交通管理大隊